加盟商资格政策
1、加盟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合同签订的同时提供能证明其基本情况的文件,加盟商对其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加盟商对本项的违反,视为违约行为。
2、协议签订日,确定加盟商需一次性缴纳三年销售许可费 万元及信誉保证金 万元。签订当日加盟商向公司付定金1万元,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加盟商须向公司缴纳余下人民币
万元整。公司全额收到加盟金后,本协议正式生效。如加盟商未在约定日期内支付余款,则协议自动失效,定金不予退还,本协议生效后加盟商即具备甲方的“晶和”牌超活性纳米二氧化钛光触媒产品JR05产品的区域销售权,推广权及市场所有权。
3、加盟商每年应完成人民币 万元的购货量。完成年度购货量80%以上的可续签经销权;年度购货量未达到80%的,公司保留取消其经销权或在其经销区域内发展其他加盟商的权力。加盟商如要续约,应在合同到期之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
4、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或者合同提前终止的,加盟商应在协议终止日起1个月内与公司或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完成交接工作。加盟商未按上述约定完成交接的,应当赔偿公司全部损失。
6、加盟商签约时所缴纳的信誉保证金,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并不再续约时,加盟商按合同约定完成交接并结清货款之后5个工作日内,信誉保证金由公司免息退还给加盟商,销售许可费不退还。
2、如加盟商以假冒、掺假、偷工减料等方式损害产品声誉和企业利益的。一经发现,公司全额扣除信誉保证金、取消其经销权、并可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价格调整政策
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与加盟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调整供货价格和销售产品的保护价。 |